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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居宝: 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时间:2023-05-31 18:23:43

         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根据中国证监会《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关

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的相关

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延期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为控股子公司广东奥迪安监控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

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为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有利于控股子公司的业

务发展和降低公司整体财务费用支出,且公司有能力控制其经营管理风险和财务风险。

该事项交易公平、合理,表决程序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 8,500

万元的财务资助延期事宜。

  二、《关于调整使用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和购买雪球结构产品相关事

项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目前经营情况良好,财务状况稳健,自有资金能有效保证公

司正常资金需求。公司已建立了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与风险管控体系,能够有效控制

投资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在保证公司正常经营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公司拟

使用合计不超过2亿元闲置自有资金开展证券投资和购买雪球结构产品,其中证券投资

额度为不超过15,000万元,购买雪球结构产品额度为不超过5,000万元。该事项投资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会对公司的经营资金运作造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

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该事项相关审批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

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上述投资事项并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广东安居宝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意见之

签字页)

独立董事: 韩文生    邓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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